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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解读

作者 佚名
2008-9-3 16: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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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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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所谓“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推行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有何目的?

    检验检疫机构推行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外贸。

    三、实施直通放行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对施行直通放行制度的出口企业而言,其出口货物只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就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在口岸二次申报,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对进口企业而言,其进口货物不再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货物直接运到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实施直通放行以后,由于货物在口岸不再实施卸货查验,减少了相应压港、掏柜等费用的支出,较大幅度降低了口岸通关成本,货物滞港时间也相应减少,通关效率得以大幅提高,出境货物装运船期变得更加可控。

    四、哪些企业可申请实施直通放行?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实施直通放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五、企业如何申请直通放行?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可填写《直通放行申请书》,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性材料(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深圳企业可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由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初步审核合格后上报深圳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经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统一公布。

    六、直通放行资格审批期限有多长?

    深圳局从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现场审核时间不包括在内)完成资格审批,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七、直通放行资格是否有有效期?

    企业直通放行资格长期有效,没有有效期限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圳局将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一)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条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四)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

    (五)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八、哪些入境货物可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入境货物可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

    (一)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二)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三)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四)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九、哪些出境货物可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且不属于下列情况的出境货物可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散装货物;

    (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十、《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和《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是如何制定的?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和《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风险性动态评估的基础上对上述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目前列入《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出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共有2623种,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共有1836种。

    十一、入境货物如何申请进口直通放行?

    货物在入境口岸报关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确认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同时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目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货物不实施查验,对货物需要实施检疫且无原封识的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或电子锁),然后出具备注栏加注“直通放行货物”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在目的地报关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确认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后,不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可直运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并申领通关单。

    十二、进口直通放行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而海关又要查货如何处理?

    对需要实施检疫且无原封识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结关手续后,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在货物未离开海关监管区前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包括电子锁等),并将加施封识的信息通过“入境货物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发送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十三、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还要办理哪些检验检疫手续?

    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验检疫。对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的,应当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启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箱、卸货。

    十四、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入境货物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该如何申请?

    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十五、深圳局对经异地进口直通放行的本地货物落实检验检疫有哪些便捷措施?

货物可直接运抵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辖区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深圳局对经异地进口直通放行的本地货物优先实施检验检疫。

    十六、出境货物如何申请出口直通放行?

    报检人应确认货物属于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报检时在“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目注明“直通放行”字样,同时申请出具通关单,注意要准确填写出境口岸。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集装箱加施检验检疫封识,签发通关单,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和封识号。

    十七、直通放行的出境货物在口岸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吗?

    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在口岸无须申报查验换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运抵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被抽中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集装箱封识。

    十八、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运抵口岸后如何申请更改通关单?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一般情况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回原通关单,并出具新的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打印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十九、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加施封识后需要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如何处理?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并重新报检。

    二十、出口直通放行货物需要更改出境口岸如何处理?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回原通关单,撤销发往原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放行信息,并出具新的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新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新的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打印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二十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在口岸报关时发现通关单联网核查比对不成功如何处理?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映,对属于申报项目填制错误需要更改通关单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收回原通关单,撤销发往原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放行信息,并出具新的通关单;对属于网络故障通关单电子数据无法送达等原因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联系函告知海关凭纸质通关单验放。

    二十二、进出口货物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是否一定要实施直通放行?

    货物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以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方式,也可以继续选择入境货物口岸检疫、目的地检验和出境货物口岸查验换证的放行方式。对仅需实施检疫的入境货物而言,如在口岸实施检疫则可一次性完成全部检验检疫工作,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无须再次申请检疫。企业可以根据货物情况及自身条件决定申请何种放行方式。

    二十三、同批报检的货物中既有属于直通放行范围的货物,也有不属于直通放行范围的货物,是否可以申请直通放行?

不可以。

    二十四、仅有木质包装需要报检的入境非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是否可以申请直通放行?

不可以。

    二十五、有直通放行资格的企业通过贸易公司进出口属于可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是否仍可以申请办理直通放行?

    不可以。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其申报的收/发货人应是具有直通放行资格的企业。

    二十六、实施直通放行会影响通关单联网核查吗?

    正常情况下,报检时只要入境、出境报关口岸申报正确,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就能够在签发通关单的同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到报关地海关。实施直通放行不影响通关单联网核查的运作。

    二十七、企业在实施直通放行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要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避免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维持良好的信用基础;

    其次,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发生退货、索赔等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应准确判别申报货物属于实施直通放行的货物范围,准确填报出/入境报关口岸及其他报检数据,避免频繁更改通关单造成通关不便;

    第四,进口直通放行货物运抵后应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开启封识和检验检疫,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在口岸被随机抽中应积极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

      (以上内容如国家质检总局有新的规定,相应内容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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